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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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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4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經會計師查核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
    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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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