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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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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三、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
    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四、擬指派擔任我國之分公司經理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六、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七、章程認證書。
八、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認證書。
九、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申請人母國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
以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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