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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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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公司章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六、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七、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申請設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營業項目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登載
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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