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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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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中央銀行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受款地區國別欄或匯款地區
國別欄均可填寫大陸地區,指定銀行製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買賣匯水
單或其他交易憑證上可填寫大陸地區受款人或匯款人之姓名、地址,但須
註明「大陸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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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