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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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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銀錢行莊對於逾期不來校正之存款戶,應即將其存款退還,不得再行存儲
,如存戶不來提取者,並應設立專戶存儲,不再計息,俟存戶一次提清銷
戶,不得繼續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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