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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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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非即期之支票,付款行莊應依法視同
即期付款,並即通知該存款戶及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予
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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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