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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增加股金實施要點(085.09.12台財融字第85539642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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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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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股金不足三百萬元者,應以五十八年底實收股金為基數分期增
足。前項所稱分期,第一期自本要點實施日起至五十九年底止,第二期自
六十年元月一日起至該年三月底止,第三期自六十年四月一日起至該年六
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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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