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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089.10.27台財融字第897625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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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
五、其他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申請設
立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以外之子公司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之許可,財政部應洽商中央銀行。
相關圖表: 附件 銀行赴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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