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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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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7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應於選舉四十五日前完成社員社籍清理,
並將入社年資計至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前一日止滿一年,符合
章程規定具有選舉權之社員編成選舉人名冊,在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公
開陳列十日。選舉人名冊有錯誤者,社員應於陳列期間向信用合作社請求
更正。
前項名冊公告裁止後,社員仍得申請社籍地址變更,但應依合作社原編訂
之分區組別行使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以從業證明入社之社員於選舉人名冊公告截止後,遷籍於業務區域內者,
不得行使當屆之選舉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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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