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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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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5     條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當場宣布並揭示當選人及候
補人名單,其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並應註明。
當選人及候補人不以在場者為限,其如當場聲明退讓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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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