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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087.11.13台財融字第8737026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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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各項財務及
營業書表提請社員 (代表) 大會承認者,其社員 (代表) 大會應於每營業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
政府財政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書表,經金融檢查單位檢查結果,認為有調整之必要者,信用合作社
應配合調整之,並應於下次理、監事會議及社員 (代表) 大會提出報告,
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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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