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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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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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