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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開設新臺幣帳戶注意事項(104.08.06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2340號函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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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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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國人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應至少審核左列證件
    :
 (一) 外國自然人:合法入境簽證 (或戳記) 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所
      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 外國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出具在
      臺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及各地區國稅局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
      。但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與其具有通匯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開設新台
      幣帳戶,得以年報或年度財務報表代替法人、負責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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