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其他銀行間現有徵信資料之交換作業仍依「徵信資料交換辦法及台 北市銀行公會會員往來客戶突發事件通報辦法」之規定辦理。關於 大額授信戶之授信資料,通報銀行仍應依照原訂「金融機構放款餘 額月報表電子計算機作業手冊」辦理,於每月十日前與其他客戶授 信資料一併送達財稅資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