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為利資料之通報與交換,由通報銀行協商以對個別大額授信戶授信金
額較大或投資金額較多之銀行為「主要往來銀行」,但必要時得由有
關銀行協商交換主要往來銀行並通知各通報銀行。
主要往來銀行負責對指定之大額授信戶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或期中徵信調查報告之作成,並分送台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
中心及通報銀行參考。
(二) 每三個月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問其產銷營運現況並作成訪問紀錄 (
表格) 分送通報銀行。
(三) 主動與通報銀行以外之各有關授信銀行聯繫,酌情蒐集其往來資料
,連同通報銀行往來資料,彙總編製「月份銀行往來概況彙總表」
(表格) 分送通報銀行或以互惠原則提供通報範圍外其他授信銀行
參考。
(法源資訊編:表格請參閱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312-131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