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4   
四  為利資料之通報與交換,由通報銀行協商以對個別大額授信戶授信金
    額較大或投資金額較多之銀行為「主要往來銀行」,但必要時得由有
    關銀行協商交換主要往來銀行並通知各通報銀行。
    主要往來銀行負責對指定之大額授信戶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或期中徵信調查報告之作成,並分送台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
      中心及通報銀行參考。
 (二) 每三個月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問其產銷營運現況並作成訪問紀錄 (
      表格) 分送通報銀行。
 (三) 主動與通報銀行以外之各有關授信銀行聯繫,酌情蒐集其往來資料
      ,連同通報銀行往來資料,彙總編製「月份銀行往來概況彙總表」
       (表格) 分送通報銀行或以互惠原則提供通報範圍外其他授信銀行
      參考。

 (法源資訊編:表格請參閱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312-1314 頁)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