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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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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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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主要往來銀行以外之各授信銀行 (包括通報範圍外有關授信銀行) 應
    於每月十日以前,將列入通報範圍之大額授信戶在其本行之往來情形
    ,填製「月份銀行往來概況表 (表格) 送各該大額授信戶之主要往來
    銀行,主要往來銀行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總編製「月份銀行往來概況
    彙總表」分送通報銀行。至於大額授信戶之授信情形概況,逕參考台
    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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