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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作業要點(083.07.11台財融字第83199668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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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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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主要往來銀行之主要承貸營業單位,應指定授信主管級人員專責辦
    理下列工作:
 (一) 會同徵信 (單位) 人員辦理大額授信戶之經營計劃、財務內容、資
      產運用等靜態資料之調查與分析報告。
 (二) 大額授信戶動態資料之蒐集與報告。
 (三) 與同業間關於大額授信戶往來情形及其他有關融資管理事項之聯繫
      及處理。
 (四) 每三個月定期或不定期訪問大額授信戶並作成「訪問紀錄表」。
 (五) 指定大額授信戶之授信戶資料檔之建立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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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