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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081.07.30台財字第26584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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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金銀飾物及外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金幣各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銀幣各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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