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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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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6     條
工業銀行因投資關係得派任其負責人或職員,兼任生產事業之董事或監察
人。但不得兼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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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