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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01.12.27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7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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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2     條
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內檢具各
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工業銀行業務。但有
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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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