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     條
申請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億元,其股東應以金融機構及政府為限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