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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099.02.04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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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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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為股票或債券者,應製作客戶須知,並
    應揭露證券發行公司及所在地概況中文簡介,其內容包括:
 (一) 發行公司及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一般性資料:
      1 國家或地區面積、人口、語言及政府組織。
      2 政治背景、外交關係、經濟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入匯出限制。
      4 賦稅政策及徵課管理系統。
      5 財政及外貿情形。
 (二) 發行公司及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資本市場概況:
      1 背景及發展情形。
      2 管理情形:含主管機關、發行市場及交場市場概況。
      3 證券發行公司財務簽證管理情形。
      4 證券之上市條件及交易方法 (含價格限制、交易單位、單賣執行
        及交割清算制度、佣金計價) 。
      5 主要上市證券資料 (含價格、發放股利、本益比資料) 。
      6 外國人買賣證券限制、租稅負擔及徵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三) 證券發行公司或機構中文簡介:
      1 公司或機構組織結構。
      2 業務範圍及概況。
      3 財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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