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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099.02.04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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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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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為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
    應製作客戶須知,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基金經理公司及所經理基金之狀況」中文簡介,其內容包括:
      1 基金經理公司沿革、股東背景、所經營各基金種類、規模及績效
        。
      2 個別基金資產總額、淨值、類別、及投資目標。
      3 基金保管機構。
      4 基金簽證會計師及簽證機構。
      5 基金投資標的及組合分析。
      6 基金之績效分析 (最近二年度月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及最
        近五年度季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並應列明上述各值與以
        前各年度相對期間比較之變動情形。)
      7 基金之發行及買回手續。
      8 基金收益分配之情形。
      9 投資收益之賦稅及匯回之限制。
     10 其他依規定應記載事項。
 (二) 基金投資國家或地區之一般性資料及資本市場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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