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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099.05.21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1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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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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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規定所稱核算基數,係指各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
    「上一會計年度決算時社員已繳股金總額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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