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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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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簡易型分行,應依本會規定填具申請書件並檢附遷移計
畫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之遷移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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