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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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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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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