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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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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金融機構申請新設簡易型分行應併當年度增設國內分支機構辦理;其營業
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二、市場所在區位。
三、業務經營分析 (含業務項目、組織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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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