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法人股東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擔任
    董事、監察人者有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
三、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制度顯有不足者。
四、模擬查詢顯示無法有效提供銀行間徵信資料者。
五、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
    事業之虞者。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