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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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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0     條
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換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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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