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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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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1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
停止之一年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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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