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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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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
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
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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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