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5.12.22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3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6   
六、商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
    構 (委託人)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一) 擔任創始機構 (委託人) 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
      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 擔任受託機構者,不得投資其發行之受益證券。
 (三) 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
      之資產基礎證券。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