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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新種金融業務之規定(093.09.22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61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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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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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機構辦理新種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本部或經地方
    主管機關核轉本部申請之。經核准辦理者,應於開辦前報部備查。營
    業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 辦理業務緣起。
 (二) 業務往來約定書、申請書、保證書及其他相關書面文件。
 (三) 業務作業要點及流程。
 (四) 對客戶權利義務之影響分析。
 (五) 辦理業務之法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六) 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
 (七) 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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