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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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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0     條
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
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
    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二)
      2.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三、附
        表二十三之一)
      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四)
      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五)
      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
        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六)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
      及因應措施。
(四)銀行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
      換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
      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
      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股東權益
      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
      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一)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相關圖表: 附表二十五.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十三之一證券化商品資訊.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十三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十六.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十二.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十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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