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3     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
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