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4     條
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銀行年報之全部內容。
公開發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
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