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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5.03.15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36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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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新設銀行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新設銀行之種類為農業銀行,其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申請設立新設銀行,其發起人除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其出資得以信
用部 (包括原信用部使用之不動產) 作價外,應以現金出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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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