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檢具申請書 ,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 反對者,視為核准。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 者,主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 視為核准。
111.12.19一、參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三條,於第一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 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本次修正後,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係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行局遞件申請。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相關申請及補正程序,及主管機關核准 期限;其餘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辦法第二條,仍應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