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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102.01.23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55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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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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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第三點第二款審酌資本適足性時,應審酌下列各項:
(一)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其擬制性金控公司集團資本
      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一百以上。各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如下:
      1.銀行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
        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達百分之九以上。
      2.證券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3.保險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三百以上。
(二)金融機構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讓與全部
      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不得有損及存款人、被保險人、投資人或其
      他債權人之權益。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二家以上同業別之金融機構,其中一家金
    融機構之資本適足性如未達到前項第一款之標準,但依第二點第一項
    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提出之合理期間內,可健全該預定
    之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之業務經營
    者,得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相關圖表: 附件二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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