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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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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0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
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
    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金融控股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
    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以整體合併財務與業務狀況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下
    列風險管理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衡量及控管各風險之方法及暴險量化資訊
      :
      1.一般定性揭露:需各子公司對每一個別風險領域(包括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描述其風險管理目標和政
        策,包括下列事項:
     (1)策略及流程。
     (2)相關風險管理系統之組織與架構。
     (3)風險報告及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4)避險與抵減風險之政策,及監測規避與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
          策略與流程。
      2.各子公司下列風險之管理方式及暴險量化資訊:
     (1)銀行子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包括利率、
          權益、外匯及商品風險)。
     (2)證券子公司: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基礎風險及經營風險
          。
     (3)保險子公司:人壽保險公司之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
          及其他風險;產物及再保險公司之資產風險、信用風險、核保
          風險、資產負債配置風險及其他風險。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
      措施。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
      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
      施。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
      換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經營權之改變對金融控股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各公司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實質負責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
      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
      事件,其結果可能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
      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一)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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