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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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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6     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
    及公司債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
    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及公司債券計畫內容,包括歷
    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
    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
    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各項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
    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
    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款
    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者,應就不動
      產及設備、淨收益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
      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率、資本適足率之
      變動情形、淨損益項目、營運資金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
      析其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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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