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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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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2     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
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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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