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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106.06.27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23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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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 (以下簡稱銀行) 經營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以其依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業務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
者為限。銀行並得申請辦理信託業法第十七條之附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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