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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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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一、裁撤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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