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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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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8     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裁撤之理由及董
事會決議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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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