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9     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發行現金儲值卡。
二、簽訂特約商店。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前列各款相關業務。
銀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前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