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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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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利
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
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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