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9.07 一、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及守法性提出合理說明,並須說明
其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利害關係。例如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之交易行為
。參照英國 FSA 監理手冊(FSA, Supervision Manual, Chapter 11, Contro-
llers Form B, Section 4 )
二、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得有重大犯罪或喪失債信之行為,以免因股權違法或不
當行使,損及金融控股公司健全經營。爰明定其應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
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事。參照
FSA, Supervision Manual, Chapter 11, Controllers Form B, Section 3,
Fitness and Propriety 所列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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