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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086.05.14台財融字第8662182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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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     條
存續社得於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辦理社員代表之改選,並於改選後召
開社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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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