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規定發布前,信用合作社特有未符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之非由政府或 公營行庫發行之債、票券,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惟對於持有非由政 府或公營行庫發行之債、票券餘額已超逾本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 至符合痛定,屆期仍不符規定者,應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條第三 款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