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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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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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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對於緊鄰現無信用合作社之縣市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信用合作社,得依
   「 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 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
      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                            
 (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最低標準。        
 (三) 逾清償期二年以上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
      均已轉銷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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